| English | 最近更新 | 关于透明中国 | 投稿信箱 | 选举与治理网 |
![]() |
![]() |
今年两会期间,全国政协委员蒋洪再次向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修订《保密法》的提案。
蒋洪认为,现行《保密法》存在以下3个问题:一是国家秘密界定过于宽泛;二是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国家秘密和密级;三是程序上缺乏必要制约。
许多学者继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,比如“建立严格规范的定密责任人制度;削减各级国家机关、单位设定国家秘密的权力;进一步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;克服现行保密制度中定密主体过多、定密标准过于随意、定密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”。
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则倾向于通过《保密法》的修订,达到与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衔接的效果。甚至,熊文钊认为,《保密法》与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可以合为一部法。
“政府可能很多时候只看《保密法》,不看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;相反,律师可能只看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不看《保密法》。于是各说各话,自然说不到一块去,滋生矛盾。而双方又似乎都依法有据,事情交给法官,法官也无法判断。因此,协调统一才是问题关键所在。”在4月12日的研讨会上,熊文钊发言称。
有专家指出,政府信息公开,得一步一步来。“能不能一步走到位呢?阳光政府是一个重要的理念,但一定要有具体的程序和支撑的路径才行。在后者做不到的情况下,还得缓而图之。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细则才行。要系统地、一步一步地把这个问题展开,不能一下子落实,一下子是做不到的。在我们现实的国情上,准确地讲,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公开。法律规定哪些方面是可以公开的,可以有诉权,可以依法去起诉。但法律没有规定的,办不到。”
实际上,此处所提诉权,是《保密法》以及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最为人所诟病之处。
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正伟告诉记者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33条关于公民诉权的规定,几乎成了一纸观赏条款,“法院不敢受理因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,这使得信息公开制约监督机制难以发挥效用。”
而如今《保密法》修订,又遭遇同样困境: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,被国家机关以“涉及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,最终未能公开,有何救济途径?
根据《保密法》以及《保密法实施办法》,是否属于国家秘密,属于何种密级,由此产生争议,公民并无申请救济权利。
“假使公民申请信息公开,对需申请信息一无所知的公民,如何可能举证该信息非国家秘密?”
评论人士潘洪其将《保密法》的救济途径比喻为“第二十二条军规”。在美国作家约瑟夫?海勒的小说《第二十二条军规》里,类似条款如此写到:军人申请停止飞行,只有在他本人成为疯子后,提出申请,才可获准。
不言自明:倘若军人还能意识到飞行会有风险,继而提出申请停止,他还是疯子吗?
毫无疑问,公民无法举证该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,因为他连该信息究竟是什么都不知道。而一旦政府以“涉密”回复,最后的结果,只能以放弃做结。
对此,熊文钊也倾向于《保密法》修订后,应当给公民以救济权。“公民没有申请资格(申请相关机关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)是不行的。如果没有公民和律师的参与,这个审查的机制怎样建立?责任怎样来规定?”
2008年3月,国家保密局副巡视员郭杰曾撰文指出,对于公民和公权机关之间关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、能不能公开的争议,应当建立争议解决机制,比如由保密工作部门来判断和决定。
“不仅要严格泄密的法律责任,还要追究随意定密、违法定密的责任,并建立相关司法救济保障机制。有关部门故意借口保密,封锁信息或因随意定密,给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造成损害的,受害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。”郭杰说。
郭杰的设想,有望实现。此次立法修订“定密责任人制度”是研究项目之一。不过,其研究专家似乎也信心不足,“可以发挥的作用有多大,可操作性有多强,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”。
|
|
||||||
| 网站维护:北京东方林智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58643号 |